香港商业机构类型

一般而言,在香港可透过成立新公司、收购现成业务或加盟特许经营业务来三种方式来成立公司。

香港的公司大致可分为独资经营、合伙业务及有限公司三种,简介如下:

商业机构类型 独资经营 合伙业务 有限公司
股东人数 1人 2 - 20人 1 - 50人
(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公司)
董事人数 N/A N/A 最少1人
(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公司)
公司秘书 N/A N/A 1名
(必须是香港居民或香港公司)
法律地位 无独立法律地位,只可以东主私人名义拥有资产及签订合同 无独立法律地位,只可以合伙人名义共同拥有资产及签订合同 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公司拥有财产权并可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债务责任 东主需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若公司结业时资不抵债,东主必须用其私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除有限合伙人外,其余股东均需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若公司结业时资不抵债,东主必须用其私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所有股东对公司之债务负担以其出资额爲限,若公司结业时资不抵债, 只需将公司清盘,不牵涉个人财产
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 开业后一个月内须向商业登记处申办商业登记证并且往后每年均要更新商业登记 与独资公司相同 开业前必须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 注册成功后一个月内向商业登记处申办商业登记证 每年向公司注册署提交周年申报表 并且往后每年均要更新商业登记
注册地址 必 须 位 于 香 港, 能 以 公 屋 地 址 注 册 必须位于香港,并且不能以公屋地址注册
税务 私人开支不得扣除,东主及其配偶之薪金亦不得扣除,而东主可透过选择个人入息课税以申索指定免税额,并可以按薪俸税的累进税率评税 与独资公司相同 每年报税都需向税局一併提交核数报告